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5705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临渭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约42岁,住临渭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渭区乐天大街兴华大厦1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住所地:临渭区东风大街83号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