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5705号
原告:***,女,汉族,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临渭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约42岁,住临渭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渭区乐天大街兴华大厦12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住所地:临渭区东风大街83号行政服务中心4号楼。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民政局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