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7845号
原告:渭南市宏建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翻身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乐天大街兴华大厦12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扶风县。
原告渭南市宏建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勇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渭南市宏建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渭南市宏建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