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17246号
原告:陕西万木千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腊某,公司法务。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园林绿化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田某,公司负责人。
原告陕西万木千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园林绿化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木千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646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