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鑫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市鑫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昔阳县煤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4执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鑫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晋平,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昔阳县煤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晓君,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24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昔阳县煤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昔阳县煤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68263.3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