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4执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鑫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晋平,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昔阳县煤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晓君,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24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昔阳县煤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昔阳县煤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68263.3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玉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