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鑫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市鑫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金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24执398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鑫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金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任公司总经理。
晋中市鑫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金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昔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4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需支付给申请人工程款3778064.35元。由于被执行人山西金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晋中市鑫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2019年9月9日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金杯牌轿车一辆,我院已依法查封,除此外无可供执行财产。
3、我院前往昔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山西金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有抵押,故暂不做处置。
4、通过前往被执行人山西金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实地走访,经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现在处于停产状态。
5、2019年12月16日已将被执行人山西金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西金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付亚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