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鑫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市鑫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金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24执39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鑫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金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道启,男,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724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西金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西金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山西金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山西金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付亚洲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