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24执39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鑫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金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4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山西金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金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金谷阳光食品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18245.3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亚洲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