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银川市金济物资有限公司与江阴苏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62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银川市金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苏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沙洲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北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鸿运模具有限公司、绍兴浙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德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嘉兴韩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陆埠陆妹金属材料经营部、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银川市金济物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苏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沙洲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北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鸿运模具有限公司、绍兴浙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德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嘉兴韩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陆埠陆妹金属材料经营部、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保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银川市金济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苏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北辰互邦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沙洲电气有限公司、江苏富丽华通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北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兴茂制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鸿运模具有限公司、绍兴浙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德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嘉兴韩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陆埠陆妹金属材料经营部、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萧光家具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建峰
书记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