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广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中广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亿鑫通讯设备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7民初416号
原告:河北中广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82799576C,组织机构代码:6827995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秋月,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工业园区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0326J,组织机构代码:1099703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中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广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广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亿鑫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35.41元减半收取48717.71元,由原告河北中广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