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3223财保4号 申请人:广东九为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佛山新城天虹路46号信保广场1号楼701单元。 法定代理人:***,男,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商贸中心A幢。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九为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西路支行的51001101982052500111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以413,598.06元为限。申请人广东九为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的保险单号码1510000000004303720240009040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九为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西路支行的51001101982052500111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以413,598.06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88.00元,由广东九为工程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