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3222民初105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82年4月9日,住四川省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男,生于1970年4月11日,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利海·米兰春天叠拼庭院1栋104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茂县商贸中心A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南山水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