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231民初54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茂县商贸中心*幢。 法定代表人:***,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陆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