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华业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绿盟建材有限公司与澄江华业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422民初822号 原告:云南绿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145号14层1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99220346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澄江**业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仙湖路华业大厦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757150617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绿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澄江**业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因原告云南绿盟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绿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