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481民初1331号
原告:澄江**业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玉溪市澄江市凤麓街道办事处仙湖路(华业大厦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27571506179。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通隆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女,196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澄江**业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澄江**业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澄江**业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澄江**业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澄江**业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元(原告澄江**业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澄江**业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