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云之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202执1763号 申请人:青岛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667019196,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70号西四楼401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云之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381311-4,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大冲社区深南大道9680号大冲商务中心(二期)一栋一号楼150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青岛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云之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青岛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执行。 一、申请执行债权情况和实现债权情况 申请执行人青岛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云之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2023年4月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云之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 2.2023年4月6日、2023年4月15日、2023年5月6日、2023年6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云之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税务、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3年6月28日,因被执行人深圳市云之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云之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4.2023年6月12日,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办案协助单位信息查询系统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深圳市云之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5.2023年6月2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青岛奥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调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鲁0202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期限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赵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