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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迈贝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26民初6738号 原告:***,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南大街204号明珠花园D区7-1-16。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邯郸市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