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02民初8502号
原告:北京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