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恒诺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民终23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诺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齐鲁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城综合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恒诺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山东恒诺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恒诺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