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481民初3360号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海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新世界花苑15-1幢1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5800420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西路599号D幢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00695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海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峰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中航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3日、201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海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峰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2.2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2月4日签订了《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承建的江苏创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祎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包给原告,合同约定总价123万元。原告按约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该项目已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并网发电,意味着该项目已全面竣工并验收合格,并已正式运行。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并网发电后15日,被告应付合同总价的95%,即116.85万元,被告仅支付64.6万元,除质保金外52.25万元尚未支付。
被告中航公司辩称,双方在合同第十八条第四款约定,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导致分包人无法收到工程款,分包人同样因承担拖欠风险,不得已任何理由向承包人进行追索、索赔、起诉承包人。因此本案中海峰公司是无权起诉本案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应当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中航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反诉诉请为:海峰公司支付中航公司违约金15.4万元,并承担反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光伏发电施工分包合同,约定总价123万元,竣工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合同约定分包人因自身原告延期交工的,应向承包人支付每延误一日1000元违约金。海峰公司进场施工工程进度缓慢,拖延工程进度,工程至2018年7月5日才并网发电。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5日,每日1000元,共计154天,计违约金15.4万元。
海峰公司对反诉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实际施工模式,主要是合同2.6条、合同11.7条、合同附件供货设备材料清单可以看出,海峰公司仅是提供劳务,具体设备和原材料需要中航公司提供,本案中该工程直到2018年7月5日并网发电,主要有两个原因构成:一、中航公司逾期交付设备和原材料,导致工期延误。二、溧阳科威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简称柯威公司)办理相应并网手续缺少材料,导致并网时间延误。海峰公司并无任何违约行为。另外,中航公司认为其从业主单位收到多少工程进度款,等比例支付给海峰公司,该观点和条款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违反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也剥夺了海峰公司合法的诉请,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依法认定如下事实:
一、无争议的事实
2017年12月4日,中航公司与海峰公司签订《江苏创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2.3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分包合同》,承包人为中航公司,分包人为海峰公司。该合同约定如下关联内容:1、中航公司将创祎公司建设2.3兆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包给海峰公司施工,包括光伏区、逆变房及连接的电缆管线,主要包括:光伏区屋面预处理,光伏支架等设备的安装,电缆等敷设安装,屋面防雷网、组件接地电缆的制作、施工,施工辅材的供应;升压站、SVG及逆变器设备基础、接地系统、防雷系统材料的供应与施工,电器设备的安装辅材的供应及施工;交、直流汇集电缆沟施工,电缆的敷设、施工辅材的供应。2、合同固定总价123万元。3、开工日期2017年12月6日,竣工日期2018年1月31日。4、合同生效后10日支付总价20%预付款,完成工程安装施工具备并网调解支付总价25%,工程并网发电正常运行后15日支付总价50%,保修期2年,自项目并网验收后开始计算,保修期后无质量问题15日内支付剩余总价5%质保金。如果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保证金等导致分包人无法收到工程款时,分包人同样应承担拖欠风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进行追索、索赔和起诉承包人。5、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承包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
该合同附件1,附有承包人供货设备材料清单,含光伏发电部分、逆变器和升压器、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消防设备、电缆、防雷接地及桥架。该合同附件2,附有分包人供货主要材料清单,含外线施工材料、站内安装施工材料、土建及基础。
合同签订后,中华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支付24.6万元、2018年8月23日支付40万元,共计64.6万元。创祎公司整个光伏工程于2018年7月5日正式并网发电。
双方对如下工程款金额及交接情况无异议:工程总价123万元,除5%质保金外116.85万元,已支付64.6万元,尚有52.25万元工程款未付。
二、争议一:海峰公司工程款是否符合付款条件
对于海峰公司主张52.25万元工程款是否符合付款条件。中航公司辩解,合同约定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导致分包人无法收到工程款的,分包人无权起诉,现发包人仅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40%即240万元,中航公司已超出该付款进度给海峰公司,海峰公司无权主张。海峰公司则认为,根据合同付款进度的约定,工程于2018年7月5日并网发电,即应支付至总价95%,符合合同约定;另中航公司提供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辩解意见对应的合同条款应属无效。
三、争议二:海峰公司是否违约延期完工
中航公司提供提供现场物料交接单,显示2018年2月2日,海峰公司在约定的竣工日后还在接收中航公司供应的货物;提供溧阳市供电公司出具的竣工验收通知书,载明该公司向科威公司发出通知,表明在电气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要求尽快完成整改,向供电公司申请竣工复验,其中含“模拟图板、主设备应名称编号(包括后台显示屏连接图)”等;另提供2018年4月8日中航公司向海峰公司电子邮件发出的工程联系单,载明项目应于2018年1月31日验收并网发电,目前外线接设备还未完成安装及接入,工期严重滞后,要求在2018年4月30日前完成验收,竣工交付。
海峰公司对中航公司该证据质证认为:物料交接单、联系单真实性无法确认,中航公司很多物料在竣工后才到达施工现场,也证明其延期交付物料;竣工验收通知书是发给柯威公司的,模拟屏按照附件是中航公司提供的。海峰公司承包的部分工程在2018年5月25日前就完工了。海峰公司提供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直到2018年7月2日,中航公司负责采购、安装的模拟屏还未安装完毕,安装完毕后3天,2018年7月5日即完成了并网发电。2018年6月5日,柯威公司还向供电公司提供承诺函,电工作业许可证缺乏,不是海峰公司原因。
本院认为,中航公司、海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于2018年7月5日已并网发电,根据合同工程款支付及付款方式的约定,工程并网发电正常运行后15日支付至合同总价95%,即116.85元,扣除已支付的64.6万元,尚有到期应付工程款52.25万元须支付。合同约定海峰公司作为分包人,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不得以起诉等方式索要工程款,该条款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合同约定,海峰公司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工作,逾期完工的,海峰公司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工期顺延的事实,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根据海峰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于证明具体的完工时间。而根据溧阳供电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出具的《竣工验收通知书》,能够证明该日期时,其承接的相应工程已完工,该通知书载明的模拟图屏等,根据合同附件显示,系中航公司提供,即使存在后期整改,与海峰公司无关。虽合同未约定中航公司供货设备材料的交付时间,但至少应在合同约定的竣工前提供完毕,如存在相关顺延事由,应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根据中航公司提供的现场物料交接单显示,2018年2月2日仍在提交物料,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有合理事由存在相关顺延情形。本院依法酌情认定,由中航公司供货造成的工期顺延5日。因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是海峰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已完工,扣除中航公司延期供货造成的工期顺延5日,海峰公司共延期109日,根据合同约定,每延误一日支付违约金1000元,即10.9万元。
因中航公司须支付海峰公司工程款52.25万元,扣除其承担的违约金10.9万元,中航公司尚应支付海峰公司41.3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州市海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41.35万元;
二、驳回常州市海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025元,保全费3133元,均由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690元,由常州市海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6元,由江苏中航动力控制有限公司负担4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025元(反诉部分169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