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7民初11732号之一
原告: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国家高新区云龙产业园横三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3008429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衡水惜水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强县西张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557675638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惜水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日立案,2025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告已还款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4.9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167.48元,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2198.32元,由原告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