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7执19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清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琼0107民初61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清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0000元及利息(以5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本案执行费7800元。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一、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以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京东、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清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经现场及委托调查,未在被执行人新疆清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处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三、被执行人新疆清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新疆清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因其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拘留;
四、被执行人新疆清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清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