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睿智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7执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睿智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琼0107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琼01民终39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睿智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海南睿智昌贸易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9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13281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货款132810元之日止,按年利率4.81%计算;以未付货款699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货款6990元之日止,按年利率4.745%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海南立昇净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本案执行费199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财产查询及处置工作: 一、向被执行人海南睿智昌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海南睿智昌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执行人海南睿智昌贸易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海南睿智昌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海南睿智昌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713.54元,本院依法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经本院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睿智昌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到被执行人海南睿智昌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海南睿智昌贸易有限公司在该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海南睿智昌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 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因穷尽财产查询,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