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7527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对原告**与被告上海市XX学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沪0115民初7752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沪0115民初7752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1页“案件受理费23,9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26,43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3,92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