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1842号
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958号4幢3层E区324室。
法定代表人:**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