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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1842号 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958号4幢3层E区324室。 法定代表人:**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互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奇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