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执异9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21)沪0115执33205号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2021)沪0115执33205号案件,解除冻结异议人银行账户等执行措施。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公司在审查期间撤回异议的申请,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