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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兵与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2141号 原告:**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成成,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兵与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兵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兵负担。 审判员 张 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