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2141号
原告:**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成成,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兵与被告**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兵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兵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兵负担。
审判员 张 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