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迅发门窗有限公司

四川迅发门窗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1民初1137号 原告:四川迅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石羊镇徐兴路167-17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红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迅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发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迅发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以“证据不足,还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发公司以“证据不足,还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迅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5元,由原告四川迅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