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1137号
原告:四川迅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石羊镇徐兴路167-173号。
法定代表人:廖继红,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康,四川法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文科,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红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迅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发公司)与被告田文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迅发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以“证据不足,还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发公司以“证据不足,还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迅发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5元,由原告四川迅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晓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