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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黄某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2民初9995号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黄某某,女,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黄某某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