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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2024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6月4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7日,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原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B369527594。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十楼、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云检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浦发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8年7月30日出生,住云南审昆明市西山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和***诉被告健研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云检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和***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和***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吴 楠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