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邢民一终字第5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增献,农民。
被告河北绿蕾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城县黑城乡乔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左东英,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城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中,上诉人于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以同意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解宝成
审判员*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笔录
时间:2015年1月8日
合议庭组成人员:**一解宝成**
主办人:**一
书记员:***
评议上诉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主办人:在审理中,上诉人于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以同意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
*:同意主办人意见。
解:同意主办人意见。
结论: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