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5民初14761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甘肃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霍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金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甘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华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华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华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诉讼费缴纳期间撤诉),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华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