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9028民初3246号 原告: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十楼1003.1005.1006.10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双湖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45-5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与被告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海洋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富力海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富力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富力海洋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共计299090.92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299090.92元为基数从结算之日2021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到今天暂计为873345.5元,本息共计386425.4元;2.请求判定富力地产公司对富力海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9日,原告和富力海洋公司签订了《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主要街区膜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琼富海字[2014]第0101号。现原告完全按照上面六份合同履行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工程也全部经过了富力海洋公司的验收和结算确认,但截止到起诉之日富力海洋公司还欠原告299090.92(合同款和押金)未付清,原告多次催款富力海洋公司也不付款,原告无奈只能提起诉讼。富力地产公司作为富力海洋公司的母公司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应对富力海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富力海洋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的工程违约金金额及起算时间有误,不应予以支持。(一)《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主要街区膜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约金额为1230500元,工程保修期自完工经甲方富力海洋公司验收全部合格并签字之日起计两年。经双方认可的工程结算价为1283090.92元,工程竣工验收移交时间为2021年8月3日,结算完成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已付款金额为984000元,则富力海洋公司应付结算款金额为234936.37元,质保金为64154.55元。合同第十条第2、3款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妥结算后2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结算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方法是两年保修期满经甲方确认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后25日内付清。”据此,原告开具发票日期为2022年1月17日,依据合同约定则富力海洋公司支付结算款的最晚付款期限为2022年2月21日,结合竣工验收时间及质保金,则质保金部分的最晚付款期间为2023年8月28日。因此,假如富力海洋公司需要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也不应是原告所主张的2021年12月29日。同时,由于前期质保金并未满足付款条件,则基数也应仅为234936.37元,而不是299090.92元。(二)自2020年初新冠疫情以来,文旅行业收到重创,富力海洋公司经营的陵水富力海洋公园游客量急剧下降,运营受到巨大冲击,平均每月门票销售量极低;富力海洋公司出现严重财务困难。2022年2月开始,海南出现新冠阳性病例,富力海洋公司自4月起关闭、不再对外营业接待至10月方开放。但富力海洋公司每月人工成本、财务成本、维护成本高达上千万元,企业经营难以为继,因此并无主观欠款的恶意,实属无奈之举。同时依据国家政策、答辩人经营实际情况与《施工合同》第14条不可抗力的约定,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即使答辩人存在逾期付款,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二、富力地产公司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富力地产公司并非原告与富力海洋公司双方签署合同的主体;其次富力海洋公司作为有限公司,是可以独立运营的子公司,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最后,富力海洋公司与富力地产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资产混同导致的富力海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富力地产公司也不存在未实际出资或抽逃的出资情形。据此原告要求富力海洋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富力地产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三鑫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琼富海字2014第0101号合同(主要街区);2.主要街区结算书;3.企查查富力海洋公司的信息截图;4.富力海洋公司与富力地产公司关系截图;5.富力地产公司信息截图;6.工程竣工验收表;庭后提交证据:7.富力王迪微信聊天记录;8.维修意见反馈表、维修确认单。被告富力海洋公司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下简称三性)有异议,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三鑫公司提交的证据7,该证据被告富力海洋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且其称三鑫公司虽开具案涉合同发票,但又擅自作废全部发票,与该证据载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原告三鑫公司(乙方)与被告富力海洋公司(甲方)签订了《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主要街区膜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琼富海字[2014]第0101号),约定:1.甲方将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主要街区膜结构工程施工发包给乙方施工,主要内容:膜材料及相关铺材的供货、裁剪加工、保管、安装、相关的实验、修复破损的结构、现场技术指导并协调结构施工、相关验收等;2.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验收等;该项目以暂定总价,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进行发包,合同暂定总价为1230500元;3.付款方式为按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妥结算后2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结算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方法是:两年保修期满经甲方确认质时及维修全部合格后在25日内付清;4.本工程保修期为贰年,保修期自完工经甲方验收全部合格并签字之日起计;5.竣工验收及结算:甲方收到乙方竣工结算资料60天内,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完成复核并答复施工方。如乙方同意甲方结算价的应当向甲方书面确认;6.乙方收款前需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发票,且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的,甲方对价款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 上述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后,三鑫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18年12月21日,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共同签字确认,案涉工程已全部完工,工程质量验收评价建议为符合设计要求、合格。 2021年12月29日,三鑫公司与富力海洋公司签订《工程结算确认书》,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款1283090.92元。该结算书,三鑫公司一方编制、复核、审定时间均为2021年12月27日,富力海洋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经工程部作出意见无相关费用需扣除、于2021年12月29日复核、于2022年1月5日审定,于2022年1月11日运营财务作出意见无相关水电费、维修费用需扣除。庭审中,双方确认案涉工程未付款项299090.92元,其中应付结算款234936.37元,质保金64154.55元。2023年9月1日,三鑫公司向富力海洋公司开具《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微信告知富力海洋公司,三鑫公司微信称“先帮忙上流程,原件今天寄过来”。2023年9月5日,三鑫公司微信称“我们发票应该收到了吧”,富力海洋公司称“早就上线了”。2023年10月12日,富力海洋公司向三鑫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琼富海洋工字第025号),载明:关于贵司已开发票后作废事宜,贵司已于2023年9月4日提交至我司的案涉合同的结算款发票于2023年10月12日经我司财务部查验显示均已作废,请贵司来我部取回已作废发票并尽快提供新的发票,由于贵司发票作废导致的请款支付延期等相关后果均由贵司全部承担,我司概不负责。2023年10月13日,三鑫公司开具《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微信告知富力海洋公司,三鑫公司微信称“新开的发票,今天寄过来”。2023年10月19日,三鑫公司与富力海洋公司签订《工程维修意见反馈表》,载明:三鑫公司承接的案涉工程,已按富力海洋公司的要求完成质保维修工作,请核查并签署反馈意见。三鑫公司于建设单位处盖章确认,建设单位签复意见:合格、完工,建设单位处有***签名。庭审中,被告富力海洋公司认为结算款、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均为结算日及质保届满之日其25个工作日后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三鑫公司与被告富力海洋公司签订的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系:1.案涉工程是否符合支付条件;2.富力地产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付款项299090.92元,其中应付结算款234936.37元,质保金64154.55元均无异议。根据案涉合同约定:“乙方同意结算价的,甲方在2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结算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方法是:两年保修期满经甲方确认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后在25个工作日内付清。”案涉工程双方于2018年12月21日完成竣工验收,于2022年1月11日完成结算,因此富力海洋公司应当于2021年1月26日之前向三鑫公司支付质保金64154.55元,于2022年2月25日向三鑫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234936.37元。故三鑫公司主张富力海洋公司支付工程款299090.92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富力海洋公司以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经营困难、收入下降等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时新冠肺炎疫情并未发生,且合同已约定合同价款,富力海洋公司在结算时并未提出变更合同的支付条件,富力海洋公司作为发包方,理应对案涉工程项目资金充分作出预算,保障合同的履行,现富力海洋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系其自身经营的问题,故富力海洋公司不能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富力海洋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结算款及质保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三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案涉合同约定,如三鑫公司开具发票不符合规范的,甲方延迟付款不视为违约;两年保修期满经甲方确认质量及维修全部合格后在25个工作日内付清。本案中,三鑫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开具符合规范的发票,于2023年10月29日维修合格,根据上述约定,应付款234936.37元应自2023年10月14日起计违约损失;质保金64154.55元应自2023年12月1日起计违约损失。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三鑫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认定三鑫公司的损失为逾期付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的损失,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合同主体为三鑫公司与富力海洋公司,该合同仅对三鑫公司与富力海洋公司具有约束力。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三鑫公司应就其主张的富力海洋公司未实际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负有举证义务,现三鑫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三鑫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富力地产公司主张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支付299090.92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标准,以234936.3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4日起,以64154.55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8.19元,由原告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802.01元,被告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46.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