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琼9028民初3245号 原告: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十楼1003.1005.1006.10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双湖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45-54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公司)与被告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海洋公司)、广州富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富力海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富力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富力海洋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共计74079.97元,以及富力海洋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以74079.97元为基数从结算之日2023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至到今天暂计为5407.9元,共计79486.8元;2.判令富力地产公司对富力海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函费等均由二被告承担。2018年9月26日,原告和富力海洋公司签订了《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亚克力焊接房及零星钢结构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琼富海字[2018]第180号。现原告完全按照上面六份合同履行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工程也全部经过了富力海洋公司的验收和结算确认,但截止到起诉之日富力海洋公司还欠原告74079.97元未付清,原告多次催款富力海洋公司也不付款,原告无奈只能提起诉讼。富力地产公司作为富力海洋公司的母公司未实际出资或抽逃出资,应对富力海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富力海洋公司辩称:一、原告主张的工程结算款未满足支付条件,不应予以支持。《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亚克力焊接房及零星钢结构工程合同》合同签约金额为2431571.94元,税率为10%。经双方认可的工程结算价为2019079.97元,结算完成时间为2023年1月6日,富力海洋公司已付款金额为1945000.00元。合同第四条第7款约定为“乙方(原告)收款同时需向甲方(富力海洋公司)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发票,且乙方提供的发票为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相一致并已通过税务机关系统验证的建筑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对价款不予结算。.。”,依据对此条款的整体理解并结合双方在合作期间的操作惯例,富力海洋公司每次付款前均会收到原告提交的发票并结合其他付款所需资料同时提交富力海洋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并在审批通过后依据付款方式中约定时间付款。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妥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100%。”据此,则符合案涉合同的付款条件为办妥结算后30个工作日以及原告提供发票为前提,即假如原告已开具发票,那么富力海洋公司应在2023年2月18日起才会触发因应付未付款而产生逾期利息,但至今原告也未向富力海洋公司开具发票,该等未达到支付条件并无法支付的原因并非富力海洋公司造成的,那么富力海洋公司既不应支付相关结算款,更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二、富力地产公司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首先富力地产公司并非原告与富力海洋公司双方签署合同的主体;其次富力海洋公司作为有限公司,是可以独立运营的子公司,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最后,富力海洋公司、富力地产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资产混同导致的富力海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富力地产公司也不存在未实际出资或抽逃的出资情形。据此原告要求富力海洋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富力地产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三鑫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琼富海字2018第180号合同(焊接和零星工程);2.亚克力焊接和零星工程结算;3.企查查富力海洋公司的信息截图;4.富力海洋公司与富力地产公司关系截图;5.富力地产公司信息截图;庭后提交证据:6.富力王迪微信聊天记录;7.维修意见反馈表、维修确认单。被告富力海洋公司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下简称三性)有异议,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富力海洋公司未提交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三鑫公司提交的证据6,该证据被告富力海洋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且其称三鑫公司虽开具案涉合同发票,但又擅自作废全部发票,与该证据载明的事实相符,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6日,原告三鑫公司(乙方)与被告富力海洋公司(甲方)签订了《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亚克力焊接房及零星钢结构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琼富海字[2018]第180号),约定:1.甲方将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亚克力焊接房及零星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量应包括由乙方根据招标文件、清单等相关文件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按照图纸、标准与规范等完成工程施工的所有内容;2.乙方包深化(优化)设计、包工、包辅材、包小型机具、包场地内材料(含甲供材料、设备)运输及装卸、保护及管理、包现场施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保证无工伤事故的形式承包本工程。本合同包含施工方案与技术充底、技术措施、设计变更涉及本工程承包范围所包含的内容;该项目以暂定总价,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进行发包,合同暂定总价为2431571.94元,含税税率为10%增值税,结算金额按照清单综合单价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3.付款方式为按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妥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100%;4.本工程保修期为贰年,保修期自完工经甲方验收全部合格并签字之日起计;5.竣工验收及结算:甲方收到乙方竣工结算资料60天内,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完成复核并答复施工方。如乙方同意甲方结算价的应当向甲方书面确认;6.乙方收款同时需向甲方开具相应、合法、有效发票,且乙方提供的发票为与税务机关登记的内容相一致并已通过税务机关系统验证的建筑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适用的税率符合税法规定,如有不符合国家税务法律规范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对价款不予结算,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赔偿。 上述施工合同签订后,三鑫公司按约进场施工。2023年1月6日,三鑫公司与富力海洋公司签订《工程结算确认书》,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款2019079.97元。庭审中,双方确认案涉工程未付款项74079.97元。2023年8月29日,富力海洋公司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与三鑫公司通过微信进行沟通,并向三鑫公司发送质量问题汇总表。2023年9月1日,三鑫公司向富力海洋公司开具《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微信告知富力海洋公司,三鑫公司微信称“先帮忙上流程,原件今天寄过来”。2023年9月5日,三鑫公司微信称“我们发票应该收到了吧”,富力海洋公司称“早就上线了”。2023年10月12日,富力海洋公司向三鑫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琼富海洋工字第025号),载明:关于贵司已开发票后作废事宜,贵司已于2023年9月4日提交至我司的案涉合同的结算款发票于2023年10月12日经我司财务部查验显示均已作废,请贵司来我部取回已作废发票并尽快提供新的发票,由于贵司发票作废导致的请款支付延期等相关后果均由贵司全部承担,我司概不负责。2023年10月13日,三鑫公司开具《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微信告知富力海洋公司,三鑫公司微信称“新开的发票,今天寄过来”。2023年10月19日,三鑫公司与富力海洋公司签订《工程维修意见反馈表》,载明:三鑫公司承接的案涉工程,已按富力海洋公司的要求完成质保维修工作,请核查并签署反馈意见。三鑫公司于建设单位处盖章确认,建设单位签复意见:合格、完工,建设单位处有***签名。 本院认为,原告三鑫公司与被告富力海洋公司签订的《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亚克力焊接房及零星钢结构工程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系:1.案涉工程是否符合支付条件;2.富力地产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中,案涉工程双方于2023年1月6日结算,而经双方确认,案涉工程未付款项74079.97元。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妥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100%。”因此富力海洋公司应当于2023年2月17日前向三鑫公司支付未付的合同款项74079.9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富力海洋公司以三鑫公司未开票为由,认为结算款未满足支付条件,不应支付。本院认为,关于发票开具问题,通过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三鑫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开具的发票之后虽作废,但之后于2023年10月13日再次开具了发票,且开具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支付款项系合同主要义务,故富力海洋公司不能以开具发票问题拒付款项,富力海洋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富力海洋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结算款及质保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三鑫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案涉合同约定,如三鑫公司开具发票不符合规范的,甲方延迟付款不视为违约。本案中,三鑫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开具符合规范的发票,根据上述约定,应付款74079.97元应自2023年10月14日起计违约损失。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三鑫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本院认定三鑫公司的损失为逾期付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的损失,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合同的合同主体为三鑫公司与富力海洋公司,该合同仅对三鑫公司与富力海洋公司具有约束力。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三鑫公司应就其主张的富力海洋公司未实际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负有举证义务,现三鑫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三鑫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富力地产公司主张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另被告富力地产公司未到庭,视为自愿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支付74079.97元及利息(以74079.97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59元,由被告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