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28执1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十楼1003.1005.1006.10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双湖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情况,再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履行期间,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同意撤回本案件的执行,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另,本院已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海南富力海洋欢乐世界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措施实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4)琼9028执1309号
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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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