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2040号
原告:深圳市某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十楼X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儋州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B-6-3、B-6-5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恒大中心XX房自编之四。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恒大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XX号XX房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XX号XX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恒大某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儋州某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