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12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39349641),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果塘路1号青河湾94幢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5529X3),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十楼1003、1005、1006、1008号(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2民终29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予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一、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工程款4748571.50元;二、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利息(以4748571.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 此外,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实际产生的执行费。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后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4年5月17日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271执12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