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1294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恒大某有限公司(原恒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XX号XX房自编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儋州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地块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XX号恒大中心XX房自编之四(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XX号XX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某有限公司(原恒大某有限公司、儋州某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