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3民初4045号
原告: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十楼1003.1005.1006.10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2901房自编之一(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恒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78号28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
被告:儋州恒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一组团恒大金碧天下综合楼一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浩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二道海花岛岛外宿舍区1号楼2楼2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恒童投资有限公司、儋州恒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海南浩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三鑫膜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