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寻甸仁德鑫博五金经营部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114民初1582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知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寻甸仁德鑫博五金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系赵某某丈夫,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泰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3月8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寻甸仁德鑫博五金经营部、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