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三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4民初11717号 原告:昆明三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工业园区哨发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海归创业园1幢3楼34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三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三川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