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01执2271号
申请执行人延边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2)吉2401民初10042号民事调解。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18808元,2023年5月30日,本院扣除执行费179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8629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2022)吉2401民初10042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