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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泰安市银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02民初1467号 原告:***,男,199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市银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16641917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银桥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