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311民初1669号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
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4元减半收取计38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