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6民初6568号
原告: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贾依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娅婷,宁夏平瑞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萍,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原告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不服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金劳人仲裁字〔2021〕10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亦不服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金劳人仲裁字〔2020〕102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本案并入(2021)宁0106民初6386号案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宁0106民初638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陈 婷
二〇二一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