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16民初2288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109298.0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1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3】第2946号裁决书,原告认为裁决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待岗学习的惩罚处理意见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依据,且被告在2023年4月份就将原告的岗位由前台市场营销岗位强制调为中台安装工岗位,说明被告以待岗学习之名行强制调岗、逼迫劳动者离职之实。此外,被告存在未及时足额向原告发放2023年3月和4月工资的违法行为。原告多次与被告就岗位调整事宜无法协商一致,被迫离职,且被告亦认可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综上,原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被告因原告伪造发票、虚假报销,对原告作出在一线岗位学习三个月的处罚,并非工作调动。在学习期间,薪资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该处罚并未对原告的薪酬作出不利变更。原告工作变动时间是2023年4月2日,提出辞职在5月16日,处在处罚期间,原告认为不能调回原岗位系其自己臆测。原告的工资降低是因其请假旷工行为造成,并非处罚期间对其薪资的不利变更。综上,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属于用人单位管理权限,且处罚合情合理,未作出不利变更,因原告主动离职,故被告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4年7月入职被告公司,岗位为市场营销客户经理;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 2022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室内交通费用不合规保险部分情况说明》,承认其在2022年1-12月差旅报销室内交通费用中存在不合规报销情况。2023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关于费用违规报销的处理申请》,载明:“本人:***,工号:2014070708,挂靠公司: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审计监察部于2022年12月对差旅费用异常情况和通信、电力营销平台业务招待费用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核查中涉及:伪造行程记录虚报和违规报销车费(原因)违规金额2196.02元。按照集团字[2023]8号通知(关于费用违规报销的处理意见)要求,对***(人名)作如下处罚:......现特申请对追缴金额2196.02元,处罚金额4392.04元,合计6588.06元于本人年终结算实发金额中扣除,并委托挂靠公司将追缴金额2196.02元,处罚金额4392.04元,合计6588.06元上交至亨通集团廉洁专用账户。”2023年1月17日,被告作出《关于市场营销模块违规费用报销事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及《关于***等同志工作调动的通知》,将包括原告在内的7名员工调离市场营销模块,待岗一线学习3个月,期间薪资暂按原月发标准工资,待岗学习结束后,最终核定岗位根据个人考核情况结合公司实际岗位需求等因素确定,定岗薪资按核定职级及对应岗位薪资执行。最晚于2023年2月28日前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到光缆制造模块报到。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左右至待岗组的一线岗位工作。2023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被迫离职通知书》,以被告对其处罚未做到公平公正、处罚程序不当、扣除其年终奖及工作待遇变化等问题提出意见,要求被告在3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只能被迫离职。被告未予答复。 另查明,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2144.23元。 2023年6月30日,原告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23年5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告向原告补发2023年3月工资1799.58元、4月工资997.49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9298.07元。该委于2023年9月1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3]第2946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16日解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工资差额1799.58元、4月工资差额997.49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申请。原告不服,遂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关于费用违规报销的处理意见、关于市场营销模块违规费用报销事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中国光大银行账户明细查询清单、被迫离职通知书及裁决书、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工作中存在违规报销行为对其作出调离市场销售模块、待岗一线学习3个月、最终核定岗位待学习期满后再行安排的处理决定,且待岗期间被告未降低原告工资标准,属于用人单位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及管理权的范围,并无不当。根据原告提供的出差申请单,原告在2023年2月20日申请出差安徽进行工作交接,结合原告自述其2月完成工作交接后前往一线车间工作的事实,能够证明原告于2023年2月20日后进入一线待岗学习;后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被告送达《被迫离职通知书》,以被告处罚不公、违法调岗降低待遇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在3个月待岗学习结束前提出;同时,原告提供的录音亦不能反映被告已对其最终岗位进行确定,故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违法调岗降薪的情形。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的其余仲裁请求,双方对仲裁裁决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于2023年5月16日解除; 二、被告西安西古光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工资差额1799.58元、4月工资差额997.4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