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东源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黄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02民初5204号 原告:黄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黄冈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冈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44元,由原告黄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