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02民初5204号
原告:黄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黄冈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黄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冈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44元,由原告黄冈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