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7民初6813号
原告:***,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先举、周浩(实习),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连云区墟沟中华西路**中华商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发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东路**吾悦广场4F商管办公室div>
法定代表人:胥建新。
原告***与被告***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林飞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