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3697916309Q,住***市连云区墟沟中华西路45号中华商务大厦319室;
法定代表人卢发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海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立玻璃纤维(***)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0766508289B,住***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顾圩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立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苏079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96275.0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合立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本院已受理破产申请,对被执行人合立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院应当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9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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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驰
审 判 员 徐 威
审 判 员 刘佃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志坚
书 记 员 戴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