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707民初7281号
原告:***,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区华中西路45号中华商务大厦319室。
法定代表人:卢发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致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市赣榆区城西镇晨曦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港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港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港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港港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港苏港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